廈門市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
一、修訂的必要性
2019年12月5日,我局和市財政局聯合修訂《廈門市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廈環法規〔2019〕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我局配套印發《廈門市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廈環法規〔2019〕8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2020年以來,我局已受理并組織兩輪企業生態環保專項資金項目審核工作,在《實施細則》實施過程中,一是因《實施細則》對部分項目,尤其是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表述不清晰不透徹,導致企業對《實施細則》解讀不到位,我局在項目受理審核時存在困難;二是《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款沒有根據《管理辦法》的修訂進行進一步細化,部分條款在實際工作中可進行適當簡化。
鑒于,現階段我局受理的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補助項目主要為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亟需對現行《實施細則》中表述不清晰、不透徹的相關政策進行進一步解讀說明,也亟需對《實施細則》中其他要求進行進一步完善,因此,我局根據局長辦公會要求,對《實施細則》進行進一步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定義
在審核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時,界定企業申報項目是否屬于“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類型是前置條件。因此,在符合《管理辦法》要求的同時,進一步明確“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項目的定義,便于企業項目申報和相關部門開展項目審核。
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指企業在達到“三同時”要求的情況下,對污染治理設施進行二次改造的項目。具體包括:1.根據政府部門提出的最新排放標準要求完成提標改造的項目,項目應在最新排放標準實施之日前完成竣工。2.污染物排放濃度低于項目申報時企業執行標準30%以上的污染治理項目。3.污染物排放濃度低于項目申報時企業執行標準50%以上的污染治理項目。4.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的污水處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提標改造項目指污染物排放濃度低于企業自“三同時”起執行的最嚴格排放標準的30%、50%以上的污染治理項目。
(二)明確“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相關要求
1.明確《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款關于“不得按污染因子分別獨立申報”的具體要求。在《實施細則》中進一步說明“污染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不得按污染因子分別獨立申報,在提標標準不變的情況下,同一排放口原則上不再受理不同污染因子的提標改造項目。”同時,明確該規定同樣適用于危險廢物減量項目,要求“企業危險廢物減量項目,不得按產生的危險廢物因子減量項目分別獨立申報”。
2.明確《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中關于“補助額度上限”的具體核算方式,補充同一企業同時申請一般性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和污染物排放濃度低于項目申報時企業執行標準50%以上的污染治理項目的補助上限。在《實施細則》中明確“企業申請的一般性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5年內接受補助總金額上限為500萬元(含500萬);企業申請的一般性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污染物排放濃度低于項目申報時企業執行標準50%以上的污染治理項目,5年內接受補助總金額上限為1000萬元(含1000萬)”。
(三)完善關于申報材料的相關要求
1.明確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建設前相關要求。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企業應提供項目實施前至少一次監測報告或連續三個月在線監控數據。
2.明確在線監控設施項目的相關材料要求。在線監控設施項目,需提供項目竣工之日起到受理部門受理之日止,連續3個月的在線監控日均值。
3.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申請按項目投資額的50%給予補助的,應提供監督性監測報告及環境監理報告,如無法提供,則按項目投資額的30%給予補助。
3.本著簡化流程的原則,不再對申報單位入庫登記后的完成進度填報進行強制要求。項目受理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跟進項目進展。





